「合約法」是法律系統的基礎,在現代法治社會尤為重要。社會發展有賴各層面的自由交易,自由交易乃基於自願約定的協議。合約法正提供民商事協議的法律保障,確保個體法人間能自由平等貿易通商,洽議各類協定。中國大陸、香港與台灣近年交往頻繁,在政治經濟、社會文化等領域關係愈趨密切。雖然三地同屬華人地區,但採用不同之法律制度。香港九七年回歸中國後,仍然沿用普通法體系,法律條文及法院判例均具約束力。內地與台灣則奉行大陸法體系,以成文法為主要法律來源。故此,三地的法律條文及詞彙有許多不同之處,值得研究探討。
本書分為甲乙兩部份。甲部內容按合約構成、內容及效力等範疇分立五篇,剖析多個重要詞彙在中港台三地的法律意義。每篇文章先講述詞彙之普通法概念,再探討內地與台灣法的定義和解釋。分析扼要清晰,涵蓋三地法例,及32個英國等地之普通法案例,相信會令讀者全面理解兩岸三地合約法之核心概念。乙部收錄了中港台合約法英漢詞彙102條,以香港普通法合約概念為基礎,再加入內地與台灣詞彙,所根據的法條及詞典來源均逐一羅列,讀者可一目了然。本書檢視三地合約法詞彙翻譯及法理上之異同,在不同段落加插三地案例、文書例句等,理論實踐互相補足,期望為讀者提供基礎的法律知識。
本書可成為三地法律翻譯員、法律專業人員的必備參考,如今三地商貿往來頻繁,律師事務所愈多使用中文處理案件,本書定能在法律文書草擬及翻譯大派用場。對於法律系的教授和學生,本書可供教學及研究參考。本書亦適合多個學系的師生閱讀,如中文、翻譯及語言學系,工商管理學系,工程學系等,以研究相關課題,或了解法律背景知識。此外,合約法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,故本書對各界人士均具相當的參考價值。
Preface:
筆者十分高興出版《兩岸三地合約法主要詞彙》,用中文介紹中港台法律詞彙,系統整理三地英漢譯詞。此乃首部從翻譯詞彙角度討論中港台合約法術語之書籍,其中意義有三。第一,香港法律制度源自英國普通法,向來以英文為主導,法律教育全用英語,以暢達的中文解釋普通法概念及案例,是專門且艱巨的工作,卻能起示範及教育的作用,對香港法律中文,及法律制度雙語化之全面發展,尤為重要。第二,兩岸三地的法律翻譯員一般沒有受過法律訓練,本書旨在幫助其認識合約法的基本概念,特別是普通法的概念,以增進法律知識。書中整理三地100多個中文譯詞及相關制度,為實務翻譯工作及翻譯訓練提供方便的參考。第三,本書說明深入淺出,對如欲了解三地合約法的法律工作者、法律學者及法律學生,所提供之相關法例及簡明分析,有助他們日後深入比較研究。對各界人士而言,亦可以本書作為起步點,從其力求簡潔明白的文字,掌握一些似乎艱澀的法律概念。香港回歸已接近17載,三地間經濟貿易往來愈加頻繁,此類法律翻譯研究無論對法律界、學術界以至一般人士皆有裨益,亦可作為相關科目的教材,實在是大勢所趨,有長遠發展之必要。
本書是跨學科的研究,結合筆者翻譯、語言及法律的知識而成。書中每章解釋一個合約法詞彙,以普通法概念為主軸,再探討內地與台灣法主要的法學觀點及原則,務使讀者能於簡短的篇幅了解其中要點。今天中港台商貿往來頻繁,訂立各類合約需求日增,書後附載的英漢詞彙表,有助三地人員理解、撰寫及翻譯合約及相關之法律文件。本書在華文世界屬創新嘗試之作,筆者現正計劃在其他法律範疇出版同類書籍,致力推動三地法律交流。 本書共有兩大部分。第一部分共16章,按合約之成立、內容、失效及補救次序,分立為五篇。第一篇為〈導言〉,概述「合約」(“Contract”)一詞之古今意義,及現時兩岸三地合約概念異同,其中主要源於兩大法制之差別。第二篇〈合約之構成〉,分析有效合約之組成部分,共有四章:「要約」(“Offer”)、「承約」(“Acceptance”)、「意向」(“Intention”) 及「行為能力」(“Capacity”)。第三篇〈合約之內容〉,闡述三地之「明示及默示條款 」(“Express and Implied terms”)及「免責條款」(“Exemption Clause”),以及相關制度。第四篇比較中港台各項〈合約失效及解除之因素〉,於全書篇幅最長,包括「不可抗力」(“Force Majeure”)、「受挫失效」(“Frustration”)、「失實陳述」(“Misrepresentation”)、「錯誤」(“Mistake”)、「脅迫」(“Duress”)、「欺詐」(“Fraud”)及「不合法」(“Illegality”)共七章。最後一篇則討論〈違約之補救方法〉,有「損害賠償」(“Damages”)及「強制履行」(“Specific Performance”)兩章。
本書之一大特點,乃重新翻譯大量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或指引作用的經典案例,其中多來自19及20世紀的英國。此32個案例有案情(fact)、爭議焦點(issue)及判決(holding)三部分,譬如關乎「單方面要約」的「煙丸案」(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. [1893] 1 QB 256,見“Offer”章)、牽涉有無「代價」的贍養費爭議(Combe v Combe [1951] 2 KB 215案,見“Contract”章),及英國球星朗尼15歲時所簽的「未成年人」合約(Proform Sports Management Ltd v Proactive Sports Management Ltd 案,見 “Capacity”章)。此外,尚有著名的「國王登基觀禮案」(Krell v Henry [1903] 2 KB 740),其奠定普通法之「受挫失效」原則(“Frustration”章)。香港案件 Pao On v Lau Yiu Long [1979] 3 All ER 65,79,擴展「脅迫」因素至經濟利益,也就是「經濟脅迫」(“Duress”章)。Derry v Peek [1889] 14 App Cas 337, 374案則確立「欺詐失實陳述」之定義(“Fraud”章)。
第二部分是英漢詞彙表,收錄了共102條中港台英漢合約法詞彙。編制詞彙表主要之目的,在於提供中港台合約法之中文翻譯「功能對等詞」(functional equivalents),即表列三地法律意義相近的中文術語,支援法律翻譯的實務工作。該表以香港普通法合約概念為基礎,據雙語法例及字典列出共102 條中英對照的詞條,再加入內地與台灣相關術語而成。由於中港台翻譯工作愈趨頻繁,詞彙表除涵蓋上述「功能對等詞」外,亦列出三地對應普通法英文原術語意義有所不同之中文術語。
詞彙表的中文術語多為翻譯詞,其來源首先是中港台法律條文,再輔以雙語字典之翻譯。法律條文主要為合約法及其他民事條例,其表述依據三地法律制度的沿習方式。表中部分術語會註以其法律特點,如第一部分探討法制上明顯相異之處,或當地法律更準確的詞彙,以鼓勵使用者深入查閱詞彙的法律含意。
本書得以成書,實有賴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多位同學的協助。他們是筆者法律中文課程成績優異之本科生,包括李懿律、麥俊強、李泳傳、潘穎強及李冠倫同學,以及兼備中港兩地法學訓練之法律博士班李志遠及覃思同學。其中特別要提及李懿律、麥俊強以及李志遠三位,他們為本書工作了幾近一個學年,盡心盡力,充滿專業精神。此外,本書得到趙米卿小姐、龔懷新小姐,以及翻譯課程何翠儀同學閱稿及校對。
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總編輯陳家揚先生,及編輯陳明慧小姐,從本書的構思、寫作模式以至市場策劃,均處處提出建議指導,務求精益求精。編輯助理李倩誼同學的設計精美新穎、別具心思,希望有助讀者閱讀看似枯燥的法律分析。
在此謹向上述各人為本書之辛勤工作,致以衷心感謝。
本書承蒙香港城市大學「教學發展補助金」(Teaching Development Grant,No.6000404)資助,始起源於筆者的教學研究計劃,其旨在提高法律中文課程學生對中文法律詞彙的興趣及認識。在此特別鳴謝香港城市大學教育發展及精進教育處的支援,以及法律中文課程各同學積極參與研究計劃。筆者借此機會,感謝冼景炬教授及金聖華教授多年來的提攜鼓勵。他們是香港翻譯界的前輩,積極參與雙語立法的工作,貢獻良多。感謝曹菡艾教授多年前在澳洲送贈其著作《說法》(Chinese Law: A Language Perspective),筆者從中得到莫大啟發。今天能研究法律翻譯,不得不提幾位名師曾循循善誘:陳平教授對博士論文的悉心指導,奠定近年法律中文研究的基礎;劉宓慶教授是專業翻譯的啟蒙老師,當年從他學習的「離形得似」,今致力運用在於法律翻譯;近年與鄒嘉彥教授合作項目,對兩岸三地語言研究拓展嶄新的視野。此外,在學術研究的道路上,十分感激家人一直支持,和天父無時無刻帶領。
鑒於三地中文法律詞彙的研究實屬首創,可參考之文獻資料有限,書中恐有不足錯漏之處,懇請各界專家人士賜教斧正。